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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加強美術展覽活動廣告管理的通知

時間:2009-08-20   

好展會網  廣告設備專題】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美術<br>展覽活動廣告管理的通知<br>(工商廣字[1998]129號)<br> 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<br>  目前,一些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從事美術展覽活動,并進行廣告宣傳,擾亂了美術品市場秩序。為維護美術創(chuàng)作者的合法權益,保障美術品市場的健康發(fā)展,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<br>  一、本通知所稱美術展覽活動廣告,是指通過向社會征集作品的方式舉辦美術展覽、展銷、比賽、博覽會等活動的廣告。<br>  二、凡發(fā)布美術展覽活動廣告,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。<br>發(fā)布在全面范圍或者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舉辦的美術展覽活動廣告,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準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。<br>發(fā)布在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、地、(州、市)、縣的轄區(qū)范圍內舉辦的美術展覽活動廣告,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該省、地、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。<br>  三、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、制作、發(fā)布美術展覽活動廣告,應當依據本通知要求,具有或者提供真實、合法、有效的批準證明文件;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(fā)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批準證明文件。對不具有批準證明文件的廣告,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、制作、代理服務,廣告發(fā)布者不得發(fā)布。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
(好展會網  廣告設備專題 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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